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建,69,2021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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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弋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蕙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97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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