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6,74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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