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建,82,2022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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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展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瑜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志鴻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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