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消債更,381,2021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明吉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聲請人應陳報最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應陳報最新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紅色聯單正本。
⒊聲請人應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應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聲請人應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有達塑膠有限公司?如是,請提出「有達塑膠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
如否,應釋明目前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⒍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上無載明交付租金之紀錄,應提出每月交付房屋租金5,000元之證明。
⒎聲請人應說明其弟弟有無領取社會補助?補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