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消債更,461,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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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宸妤(原名吳麗芳)

代 理 人 黃冠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證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堅 曾盈靜
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及母親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勞工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母親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
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3.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有無共同扶養聲請人母親之人及其姓名。
4.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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