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
抗 告 人即
債 務 人 蘇長生
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0月28日109年度清債清字第91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