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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唯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張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黃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許世稜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家銘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所明定。
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
嗣債務人已向債權人清償,且清償之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14元,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前以系爭裁定認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325,574元,而普通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為0元,低於前揭餘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嗣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均未聲明不服而確定(見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卷第313至320、373頁)。
又本院依司法事務官107年6月19日製作並公告確定之債權表(見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卷第102-104頁),核算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如本裁定附表「債權額」欄所示,且參酌107年度消債執聲免字第24號裁定認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尚有餘額325,579元,據此計算,債務人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如本裁定附表「各普通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受分配額」欄所示。
㈡次查,債務人於上開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如本裁定附表「各普通債權人陳報已受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之事實,業據債務人提出存證信函、郵政匯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7至103頁),並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或函文(見本院卷第145至241頁)可憑,堪認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後,償還各債權人合計328,314元,已繼續償還債權人達本裁定附表「各普通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受分配額」欄所示之金額,是債務人清償之金額既達上述全體債權人依法應受清償之金額與應分配之數額,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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