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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王來生
視同上訴人 甘明宏(即視同上訴人甘王玉霞之繼承人)
甘金敏(即視同上訴人甘王玉霞之繼承人)
甘寶月(即視同上訴人甘王玉霞之繼承人)
甘寶鳳(即視同上訴人甘王玉霞之繼承人)
甘秀玉(即視同上訴人甘王玉霞之繼承人)
甘長榮(即視同上訴人甘王玉霞之繼承人)
鄭王荷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蘇麗華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蘇王心齡(即視同上訴人蘇安信之繼承人)
蘇志欣(即視同上訴人蘇安信之繼承人)
蘇柔至(即視同上訴人蘇安信之繼承人)
蘇柔雯(即視同上訴人蘇安信之繼承人)
蘇怡維(即視同上訴人蘇安信之繼承人)
葉雯華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葉雯卿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呂王賽鳳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王賽琴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王鴻銘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王鴻儀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王鴻達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洪秀梅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林洪秀英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洪木霖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洪木川即王丙丁之繼承人
劉美余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鄭劉金亂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吳劉金英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承俊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祐君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勇貴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文彬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施林秀卿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財成(兼視同上訴人林朝興之繼承人)
林碧雪(兼視同上訴人林朝興之繼承人)
林碧時(兼視同上訴人林朝興之繼承人)
林碧燕(兼視同上訴人林朝興之繼承人)
林翊辰(兼視同上訴人林朝興之繼承人)
曾啓明(即視同上訴人林碧雲之繼承人)
曾美玉(即視同上訴人林碧雲、林朝興之繼承人)
曾平常(即視同上訴人林碧雲、林朝興之繼承人)
曾勁瑋(即視同上訴人林碧雲、林朝興之繼承人)
鄭王採花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智弘兼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智承兼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安定兼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安樂兼王吳値之繼承人
吳又淇即吳曉琪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徐王秀韻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陳王秀惠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貴麗即王吳値之繼承人、即王德發之繼承人
王麗玲即王吳値之繼承人、即王德發之繼承人
林宗雄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宗猛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宗勇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盧林勅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黃林秀美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秀惠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林秀蓮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陳林秀香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甘兆銘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甘唐沖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甘唐溧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甘士照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甘兆錄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鄭梅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任玉英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任玉玲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任新華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任新貴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鄭宏源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鄭怡玲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黃明童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吳育瑋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鄭偉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鄭淑英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鄭美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鄭進添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鄭椿蓬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李明山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李明科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李明森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李典容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李明松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李明漢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金枝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金秀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王綢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美英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福成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榮歉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耀銘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宥祈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陳錦綉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炎良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森江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秋蘭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王雪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歐王美麗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黃王玉柳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何王美玉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美珍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添進兼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河山(即視同上訴人劉朝魁之繼承人)
劉河源(即視同上訴人劉朝魁之繼承人)
劉允富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允勝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明朝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秋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秋全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邱雅雯
視同上訴人 劉明德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明東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蔡劉金寶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黃怡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黃怡瑛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黃怡鳳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洪順吉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太田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健全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楊洪菊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陳洪梅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洪素卿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賴麗夙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賴惠萍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賴煜成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吳彩娥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姚員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甘郭壽珠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林素雲兼王吳値之繼承人
楊美英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黃佐文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賴徐玉葉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劉福來之遺產管理人
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信璋
視同上訴人 杜靜芬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玉芬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秋美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王銘宏兼王吳値之繼承人
蕭健福即蕭王錦霜之繼承人
蕭建正即蕭王錦霜之繼承人
蕭麗琴即蕭王錦霜之繼承人
陳冠仲
陳三郎
王嘉
王百秀
王秀鳳
王巧英
王順義
王順全
劉進山
王清全
鍾井川
陳順天
楊博州
葉俊明
葉文琛
葉峰瑛
葉名訓 原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劉陳雪
張暐東
林秀枝
余素英
吳碧珠
劉坤祥即劉自明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劉旻岳即劉自明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萬能即林王盆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炎逢即林王盆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錦鏈即林王盆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錦灤即林王盆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許黃秀
訴訟代理人 許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戶政機關連線系統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後顯示視同上訴人劉錦雲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11年5月22日死亡,就已死亡之劉錦雲無從准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上訴人應於20日內補正劉錦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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