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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吳智巖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吳進財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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