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簡上,215,2022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吳智巖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吳進財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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