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簡上,232,2021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王睿謙
訴訟代理人 王崇政
被 上訴人 陳孫止
簡貴玉
陳丙南
陳翠錦
陳阿幸
陳月里
陳月嬌
陳月珠


陳貞如(陳慶宗之繼承人)

陳炳宏(陳慶宗之繼承人)

陳炳旭(陳慶宗之繼承人)

陳炳榮(陳慶宗之繼承人)

黃錦城
莊黃碧玉
黃碧瑩
黃錦祥
陳榮財
陳建成
陳冠堯
陳國豪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秋雄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被 上訴人 陳民雄
陳進雄
陳林秀花(陳永忠之繼承人)


陳柏甫(陳永忠之繼承人)

陳宸生(陳永忠之繼承人)

陳永信
陳怡方
陳證文

陳怡文
陳慶良
陳永清
陳永智
陳永明
陳永賢
陳正二
陳宏澤
陳福忠
陳佑瑄
蔡志文
陳炯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