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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騰岳允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裕
被 告 蔡育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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