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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曾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信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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