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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林淑華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弄00○0號E 棟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玉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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