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蘇俊嘉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