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顏翠槻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
送達代收人 林采蓉 住臺南市○○ 區○○路00號
被 告 林周素孃
高正岳
高牽詡
高竹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文彩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周新凱
林蔡春蘭
蔡美珠
蔡進成
蔡進雄
蔡碧香
董謝明娟
董銘哲
董銘倫
董惠琦
董貴美
董炎聰
董炎樹
董和楠
陳食福
杜萬出
方文進
杜玉霞
吳進治
林明輝
林明燦
林淑貞
林敬忠
林瑞成律師即林敬正之遺產管理人
林敬良
林俶微
吳秉鍾
吳昀澤
杜國豪
蔡美子
吳瑞隆
陳景龍
洪淑華
林曉憶
吳海銘
陳曉南
林恒山
孫凱南
孫凱茂
孫凱宏
蘇陳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50,822元(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原告就上開土地分割所受之利益,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4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原告之應有部分 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新臺幣)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83.07 33,037 155,216/328,800 18,450,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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