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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郭慶茂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郭俊宏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台南市○○區○○段000地號」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區○○段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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