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1174,20220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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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沈六順

法定代理人 沈勇誠


被 上訴人 沈甲戍

沈凰基
沈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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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秀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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