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1191,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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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 告 臺南市鹽水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姜家彬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
被 告 寶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繳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臺南水情查報APP,究於何時經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建置完成,有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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