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郭詩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洪月雲、陳惠玲、陳國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萬8,800元(計算式:200萬元+83萬3,000元+80萬5,800元=363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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