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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溱
吳采鴦
吳晉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欣,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54號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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