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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亨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159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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