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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楠億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惠明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384,57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96,3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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