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1551,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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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51號
原 告 陳永田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複代理人 嚴孟君律師
被 告 王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對民國110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0 年1月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1551號民事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但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故應予補充判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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