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1598,202101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朝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前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且已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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