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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鳳英、李宜玟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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