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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訴人即被告 董惠娟
送達代收人 陳怡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瑞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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