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程俊銘即耕鴻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程俊銘即耕鴻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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