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1887,202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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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金亮
王大昌
王淑貞
張洪昭美
王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瑞寬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1,205元(計算式:41.55平方公尺×11,100元/平方公尺=461,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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