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1980,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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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0號
原 告 徐偉庭

以上原告與被告曾怡嘉等1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資料供核,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等12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原告於起訴狀雖聲明請本院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該署108年度偵字第12132號卷宗查明被告之人別資料等語,惟偵查案件不公開,而起訴程式乃原告起訴合法之要件,依前揭規定,應由原告補正,原告上開聲明,並無所據,亦不得以此補正起訴程式,併予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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