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1980,202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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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0號
原 告 徐偉庭

以上原告與被告曾怡嘉等1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等12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前已經本院定期間命其補正,惟原告並未依期補正,原告雖於本院前開定期補正期間具狀聲請本院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該署108年度偵字第12132號卷宗查明被告之人別資料等語,惟起訴程式乃原告起訴合法之要件,縱本院能調閱上開偵查卷,法院亦無為原告補正書狀之義務,否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將形同具文,是原告仍應補正載明有被告住所居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俾由本院能將原告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答辯,再者,原告所聲請調閱之偵查卷係屬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有之刑事案件卷宗資料,其內所查得之相關資料是否可由原告閱覽或公開仍應由該管機關決定,本院亦不得逕由原告閱覽補正,是尚難以原告之上開聲請,認原告已依法補正起訴程式,爰再定如主文所示期限,命原告補正起訴程式,請原告儘速依法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即不再另行通知,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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