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2088,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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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8號
原 告 高淑英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魏進賜
被 告 劉嘉貞
被 告 陳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陳事項:㈠原告主張被告陳麗琴本件應與被告魏進賜、劉嘉貞負共同給付責任之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為何?為何主張被告陳麗琴須負保證人之責任?除原證二之切結書影本、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狀外,有無其他證據提出?並請檢具相關法律意見。

㈡依原證二切結書之內容,被告陳麗琴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供作被告魏進賜向原告借款200萬元之擔保,並由原告保管該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則原告與被告陳麗琴間,有無就該200萬元債務為任何擔保物權之登記?

四、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陳事項:㈠被告抗辯被告魏進賜自106年2月22日至107年6月8日止,匯款至洪華檀之款項均為清償本金之用,對於匯款金額之說明及計算依據為何(請區分本案借款及他案借款之本金、利息後計算)?㈡對於原告110年4月8日民事準備書二狀所檢附之附表「魏進賜利息繳納明細表」中,姑不論「利息」、「債權人」之記載是否為真,被告對於該附表中,針對被告魏進賜歷次匯款金額、日期之整理,是否不爭執?該等匯款中,何筆用於清償該200萬元借款(如於上述㈠陳報內容中已有所說明,則不需於此重複說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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