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2122,2021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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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
上 訴 人 黃榮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埕苼桂、埕秋娟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4,3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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