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235,202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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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陳蓁蓁
被上 訴 人 謝峻傑即謝瑞忠之繼承人

謝峻豪即謝瑞忠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9,38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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