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413,202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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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正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邵方美釵、方德玲、方德萍、方文秀、方信秀、陳方美枝、方登嵐、方明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296元【計算式:757,408元(判決金額)-256,112元(未請求駁回金額)=501,29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2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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