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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郭國樑
上訴人因其與被上訴人郭國泰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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