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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泰昌電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榮國、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3,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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