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60,202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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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靈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110年1月1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上訴人逾上開期限後,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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