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妃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寶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