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830,2021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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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抗 告 人 蔡美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衛國、蔡衛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8日109年度訴字第83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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