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854,2022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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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陳鵬鷊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錢冠頤律師
蘇敬宇律師
被 告 陳禎祥

陳通舟


陳義勇

陳麗泉
陳銀城
陳銀朝
陳雅惠

陳盈昌
陳順生

陳志鵬
陳志士
陳睿承

陳宗廟
陳華信
陳華洲
陳周擬
黃陳阿菊
陳峻雄

陳峻仁

陳有定
陳有宜

陳天賞
陳天瑞
黃士哲


陳其言

陳宗憲
陳宇軒

陳品豪
陳盈志
陳靖嵐
洪飛林

陳俊男
陳炳宏
陳易璿
陳孟良
陳蔡幼
蔡錦錫

陳沛綺
陳永承(即陳志郎之承受訴訟人)

陳媚映(即陳岩田之承受訴訟人)


陳媚芬(即陳岩田之承受訴訟人)

陳吳素貞(即陳明堂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碩(即陳明堂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磬(即陳明堂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虹(即陳明堂之承受訴訟人)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民國111年7月10日前具狀陳報,被告陳吳素貞、陳怡碩、陳冠磬、陳秀虹就繼承被繼承人陳明堂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土地,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請求分割之系爭土地,其中台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與其他土地之公告現值顯有不同,而原告提出95-4地號土地分割方案有部分共有人未依持分比例受分配;

97地號土地分割方案則有部分共有人未受分配之情形,上,原告有無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補償方案提出?如有,應於111年7月10日具狀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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