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87,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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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祈祥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文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955元。
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民事裁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即反訴原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8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又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額為1,450萬元,此有不動產賣賣合約書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17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5萬元【計算式:1450萬元÷2=7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7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4,955元,尚應補繳1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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