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901,2022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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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 告 梁文漢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複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
被 告 黃武雄(已歿)
承受訴訟人 黃李金惜

黃士哲


黃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李金惜、黃士哲、黃湘芸為被告黃武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109年12月23日宣判,而本件被告黃武雄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12月11日死亡,黃李金惜、黃士哲、黃湘芸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有原告提出之黃武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查詢紀錄附卷可稽。

則本院雖將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辯論終結宣判,惟後續訴訟程序仍由黃武雄之全體繼承人續行訴訟,是原告具狀聲明由黃李金惜、黃士哲、黃湘芸就被告黃武雄部分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將判決正本對承受訴訟人為送達,承受訴訟人如欲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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