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馬鴻治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賴彩鳳
訴訟代理人 周建華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4行所載「1112」應更正為「1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爰依被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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