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976,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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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田麗祺

黃楷晴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麗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010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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