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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鄭蔡鳳容
陳廷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月芬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 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3萬6,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1,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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