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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凱銳(原名:曾士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損失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809,835元,此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7,809,83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47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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