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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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