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重訴,358,202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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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瑋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晋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7,500元【計算式:13,570,000元(請求金額)-6,152,500元(判決金額)=7,417,5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1,68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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