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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德宗
杜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如附表「違約金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慶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7日邀同被告黃德宗、杜振杰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宗慶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70,000,000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宗慶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若借款人有延滯情形,連帶保證人願放棄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嗣被告宗慶公司自108年5月7日起,分別於附表「借款日」所示之日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原借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合計達101,660,000元,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債權於109年8月4日收回771,760元(計算式:521,559元+250,201元=771,760元),尚積欠本金1,308,240元(計算式:65,941元+1,242,299元=1,308,240元),另如附表中編號4之債權於109年9月2日收回793,449元,尚積欠本金為2,176,551元外,其餘如附表編號1、3、5至21所示之各筆債權於貸放後,本金均無收回,扣除上開收回之金額1,565,209元,迄今尚積欠本金100,094,791元。
因被告宗慶公司發生擔保物遭查封之情事,原告遂於109年8月27日依授信約定書第13條第2款之約定,就被告宗慶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催告函及投遞記要、查詢貸放資料、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主帳號收回明細查詢表、查詢往來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99頁、第351頁至第62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92,7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附表】:
編號 原借本金(新臺幣) 尚欠本金(新臺幣)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 付訖日 利息 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1 1,890,000 472,500 108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1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417,500 108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1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2 2,080,000 65,941 108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1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242,299 108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1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3 2,050,000 2,042,500 108年10月18日 109年10月15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7,500 108年10月18日 109年10月15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4 2,970,000 2,176,551 108年10月23日 109年10月20日 109年9月1日 109年9月2日 109年8月27日 5 1,170,000 394,072 108年10月31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775,928 108年10月31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6 2,900,000 725,000 108年11月1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2,175,000 108年11月1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7 1,110,000 1,110,000 108年11月4日 109年10月29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8 3,160,000 1,254,014 108年11月4日 109年10月29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905,986 108年11月4日 109年10月29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9 3,320,000 830,000 108年11月4日 109年10月29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2,490,000 108年11月4日 109年10月29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0 2,080,000 2,080,000 108年11月4日 109年11月2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1 3,250,000 812,500 108年11月15日 109年11月1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2,437,500 108年11月15日 109年11月1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2 3,380,000 845,000 108年11月20日 109年11月17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2,535,000 108年11月20日 109年11月17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3 1,040,000 260,000 108年11月25日 109年11月20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780,000 108年11月25日 109年11月20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4 1,510,000 377,500 108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132,500 108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5 3,090,000 2,295,000 108年12月2日 109年11月27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795,000 108年12月2日 109年11月27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6 3,110,000 1,295,000 108年12月9日 109年12月6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815,000 108年12月9日 109年12月6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7 4,220,000 2,127,500 108年12月27日 109年12月2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2,092,500 108年12月27日 109年12月2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8 4,330,000 4,292,500 108年12月27日 109年12月24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37,500 108年12月27日 109年12月24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19 5,000,000 5,000,000 108年5月7日 109年11月7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20 20,000,000 20,000,000 108年9月16日 110年3月16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21 30,000,000 30,000,000 108年9月16日 110年3月16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20日 尚積欠本金合計100,094,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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