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重訴,373,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訴訟代理人 黃全展
原 告 謝麗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孫榮宗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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